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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我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问题的说明

日期:2012-09-03
来源:四川师范大学--新闻网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27号)、《成都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成都市政府令15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成办发[2009]33号),我校学生已从2009年6月起按属地管理原则统一纳入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我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

        我校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与全日制研究生。

        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方式和期限

        根据《暂行办法》,我校参保学生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120元/人·年。其中,学生个人缴费为40元/人·年,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补贴。

        我校学生每年报到注册时,学校将与学杂费一道同时(如遇特殊原因缴款截止时间为10月31日)收取基本医疗保险中应由个人承担部分,并按规定的渠道上交至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伤残程度为I级、II级的我校新生,来校报到时须将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门签章的低保证(复印件)或残疾证(原件)交由学校初审、教育行政部门复审直至民政部门确认后,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个人应缴费部分则由学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医疗救助资金予以全额补助。

        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期为当年的9月1日(新生自报到注册并缴费之日起)至次年的8月31日。

        三、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

        1.门诊待遇:

        ①在我校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为60%(即个人仅支付40%),但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门诊(急诊)医疗费总额不超过500元;

        ②在我校校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50元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0%(即个人仅支付10%),但一个保险有效期内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总额不超过800元。

        2.住院待遇:

        在成都市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按照医院的不同级别实施不同的起付标准与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

        ①我校校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90%;

        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含无级别)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80%;

        ③二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2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65%;

        ④三级医院: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5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为50%;

        ⑤市外转诊: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报销比例视不同医院的级别分别在90%至50%。

        在一个保险有效期内,上述各类医院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可报销的总额不超过80000元。

        3.异地就医:

        我校参保学生在寒假、暑假、外出实习(见习)以及按照规定程序获准的休学等符合我校学籍管理规定的各种不在校期限内,在成都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产生的住院医疗费,按《成都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执行。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

四川师范大学校医院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