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我校2012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顺利完成学业,现将新生助学贷款申请事宜说明如下:
一、我校2012级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可以申请的助学贷款分为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2类。
1.我校2012级新生可凭《四川师范大学录取通知书》向生源所在县(市、区)设置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再到其指定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2.生源地尚无助学贷款的我校2012级新生可凭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特别贫困的有效证明,到校后按照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1.贷款方式
既可采用信用方式,也可采用担保方式。对于采用担保方式的贷款,借款人如为学生本人(或学生的合法监护人),学生的合法监护人(或学生本人)应签订承诺书,承诺承担连带责任。
2.贷款的用途、额度
生源地助学贷款仅限用于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且贷款金额不超过6000元/人·学年。
3.应提交的材料
①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申请助学贷款新生本人的录取通知书;
③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④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⑤录取高等院校开户行及有关信息(开户名称:四川师范大学,账号:22-835001040002908,开户行:农行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沙河堡分理处,行号:103651083419转沙河堡分理处);
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相关证明(城镇申请人须提供街道办事处或民政局经济困难状况的证明材料和各市州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农村申请人须提供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局提供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状况证明材料);
⑦经办银行需要的其它材料。
4.申请程序
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新生提出书面申请;
②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对申请人的助学贷款申请,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③获准贷款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经办银行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④申请人获准的贷款按学年发放。获准贷款后,新生的入学路费在经办银行领取,学费、住宿费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等院校账户,生活费划入学生指定的个人账户,并同时将学生贷款情况书面告知所在高等院校的学生工作主管部门。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须知
1.贷款的用途、额度
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弥补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其金额原则上不超过6000元/人·学年。
2.应提交的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②申请人学生证及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③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情况说明;
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证明。
3.申请程序
①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提出书面申请;
②所在学院(系)对申请人贷款初审后报学校审定;
③贷款银行对学校报送的申请人贷款审批;
④贷款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
⑤贷款银行向获准贷款的学生发放贷款。
四、贷款利率
生源地助学贷款与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如遇贷款利率调整,按利率政策规定作相应调整。
五、贷款的偿还
贷款学生应在毕业后一至两年内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六年内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国家鼓励毕业后收入较好的贷款学生提前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没有按照贷款合同或有关规定的约定期限和数额归还助学贷款的学生,贷款银行将按照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由国家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本人全额支付。如出现还款违约行为,由此发生的罚息必须由贷款学生全部承担。
六、学生助学贷款诚信监测
1.贷款学生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贷款银行可以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金:
①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②未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
③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司法部门刑事处罚;
④中途退学或被校方开除、取消学籍;
⑤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
⑥出国留学或定居;
⑦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
⑧出现其它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种情况。
2.对隐瞒家庭真实经济状况获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视具体情节做出如下处理:
①停发其助学贷款,并责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②停发校内无偿资助;
③情节严重者按照《四川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
3.贷款银行已经建立贷款学生诚信还贷监测系统。对拖欠贷款且不主动与贷款银行联系并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中国人民银行将组织各商业银行会同教育部,通过全国性刊物、网络或其它媒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
四川师范大学学生工作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