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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校学生“诚信考试,展自我风范”倡议书

日期:2019-12-30
来源:教务处

亲爱的同学们: 

  又是腊梅傲雪绽放香飘季,又是手握诚信之笔书写高尚考风时。考试不仅是对教师教学成果和学生学习情况的评价,更是对大学生人格品质、诚信意识的一次检验。习近平总书记对当代青年大学生提出了“求真学问,练真本领,锤炼品德修为”的殷切期望,同学们要在日常学习和生活中坚持以德修身,诚信待人,牢记并践行师大“重德”为首的校训,坚持求学和修德并重。

  为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学风、校风,敦促每位同学严肃、诚信对待考试,向全校学生发起“诚信考试,展自我风范”的倡议:

  一、锤炼品德,诚信做人。青年大学生是国之栋梁,民族之希望,有责任、有义务继承和发扬传统诚信美德,志存高远,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其才方能用得其所。青年大学生要加强道德修养、锤炼诚信品质、积累广博知识,练就过硬本领,从自我诚信考试做起,以诚信考试为荣,以徇私舞弊为耻,用真实成绩证明自己的实力。

  二、心态平和,积极备考。考试要有平常心态,作息习惯良好,情绪乐观,心态积极放松迎接考试;冷静分析,沉着应考,考出真实水平;科学合理安排复习时间,根据自己的学习情况及考试的重难点等制定有针对性的复习计划;在复习阶段发扬同学间互帮互助精神,在交流中强化对知识的巩固。

  三、文明考风,严守考纪。要遵守考场规定、维护考场纪律,不夹带、不抄袭,不携带通讯工具等违禁物品进入考场,不协助他人作弊,养成良好的应考习惯;要认真学习《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和《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办法》,诚信考试;要自觉弘扬诚信之气,坚决抵制作弊行为,同学之间、同学和老师之间应相互监督,勇于检举揭发考试作弊行为和老师监考不力、处理不公等情况,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维护学校纯正的学风。

  四、考后总结,锐意进取。不能因一两次考试成败丧失学习斗志,要注重考后查漏补缺,总结经验教训,明确知识疑点与盲点,及时归纳和总结,不断提升自我;要在复习及考试中,戒骄戒躁,克服困难,正视不足、再接再厉,争取更大进步。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同学们,谨记诚信做人比考试结果更重要!让我们作出“诚信、文明、自律、自觉”的承诺!在考试中保持良好的纪律意识,恪守诚信原则,从我做起,发扬严谨为学、诚信为人的作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美丽校园! 

  友情链接:四川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1.四川师范大学考场规则(摘录)

  第四条 闭卷考试时,考生一律不得将教材、参考资料、笔记本作业本、纸张、书包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带入考场。开卷考试时,考生可以查看经教师同意使用的参考资料,不得交换参考资料。

  第五条 考生不得将手机、对讲机等通信工具和电子辞典、MP3等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第七条 在考场内,不得擅自互借文具、计算器等物品;不准交头接耳,不准传递、抄袭、互换试卷,不准互对答案,不准窥视他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窥视自己试卷;不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不准有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若有疑问,考生可举手向监考人员询问。

  第十三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禁止任何形式的违纪和作弊行为。如有违反,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考生应积极支持、配合相关部门对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调查、处理,不得为他人作伪证或诬陷他人。

  2.四川师范大学学生校内违纪处分办法(摘录)

  第三十五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1.旁窥、抄袭或协助他人旁窥、抄袭试题答案的;

  2.在考场内互对答案、传递答案、互相暗号、手势或与他人交头接耳等的;

  3.他人强拿自己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并有配合作弊的;

  4.提前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喧哗或实施其他严重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5.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六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等行为的;

  (二)考试过程中,以任何一种形式夹带、隐带、隐写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携带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的;

  (三)开考后,发现学生课桌内、座位旁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

  (四)将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工具及其他电子设备带入考场并已经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的信息,或在考场中使用通讯工具与他人通话的;

  (五)在以论文形式考试或者考查中有剽窃、抄袭、伪造数据等行为情节严重的;

  (六)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装提供方便的;

  (七)利用上厕所之机,或谎借其他理由离开考场,偷看或与他人传递、交流与考试有关的内容的;

  (八)在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上书写侮辱性语句的;

  (九)故意销毁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或其他考试材料的;

  (十)隐卷不交,或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十一)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二)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第三十七 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考试资格,该次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三)偷盗试卷的;

  (四)其他类似的相同性质的作弊行为。

来源: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