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计划财务处组织专人对新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研判,并与成都市、锦江区税务主管部门作了衔接。现对教职工本年第4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含10月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 并根据本通知附件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因我校教职工工资发放月的“个税代扣”为上月个税额,故2018年10月工资单上的扣税额为9月按工资和非工资所有收入合计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11月工资单上“个税代扣”为今年10月按新标准减除费用执行的个税额。
3.计划财务处将与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了解最新政策动向,积极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