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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校教职工2018年第4季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有关事宜的通知

日期:2018-09-25
来源: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

各位教职工: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98号)文件规定,按照税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计划财务处组织专人对新规定进行了认真学习研判,并与成都市、锦江区税务主管部门作了衔接。现对教职工本年第4季度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1.对纳税人在2018101日(含101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月执行, 并根据本通知附件中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因我校教职工工资发放月的“个税代扣”为上月个税额,故201810月工资单上的扣税额为9月按工资和非工资所有收入合计计算的实际应纳税额,11月工资单上“个税代扣”为今年10月按新标准减除费用执行的个税额。

3.计划财务处将与税务主管部门进一步沟通,了解最新政策动向,积极做好我校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切实维护广大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8925

 



来源:计划财务处(招投标与采购中心)
作者:黎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