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9]19号)、《四川省省属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 2019—2020学年度我校将持续深入开展“三助”工作,为建立创新型、应用型人才培养机制奠定坚实基础,现将“三助”岗位设置、聘用办法、岗位选聘流程及时间安排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一章 总则
(资助对象范围)第一条 研究生“三助”对象须为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在校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
(资助基本条件)第二条 研究生“ 三助”基本申报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4.积极参与科学研究、社会实践和公益服务。
5. “ 助管” 岗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资助岗位设置原则)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按劳付酬的基本原则。
(申请原则)第四条 学校原则上向已完成一年学业并考核合格的研究生申请者提供助研、助管、助教“三助”岗位,每生限申请一个“三助”岗位。
(工作时限与基本待遇)第五条“三助”工作岗位的工作总体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5天。“三助”工作每月基本津贴为500元,考核合格的,按月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性津贴。
(组织与领导机构)第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整体负责我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规划协调、监督实施和考核激励。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管理机构)第七条 研究生院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的实施。各设岗单位负责本单位“三助”工作管理与绩效考核,各设岗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 三助”的管理。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岗位职责
(“助研”岗位设置原则)第八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国家部委重大课题的负责人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研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上述基金项目未按照规定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结题而申请延期的不得申请设置助学校资助的科研岗位。
(“助研”岗位职责)第九条 “助研”是指研究生协助导师从事资料收集、社会调查、文献检索、科学实验、理论研究等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助研岗位提供教师的要求确定。
(“助教”岗位设置原则)第十条 深化本科和研究生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效果明显,承担本科和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国家级资源共享课程、四川省精品视频开放课、学校重点建设的创新创业教育课程的承担者,可以申请配设一个助教岗位,本岗位由各教学单位提供。
建设成效明显,相应课程确需助教岗位的国家级和省级特色专业,专业综合改革项目、卓越人才培养项目、参加工程教育认证和师范专业认证的专业可以申请设置1-2个助教岗位,各学院可根据混合式教学改革需要,自主确立1门示范性教学方式改革课程,并为该课程配备1名助教。
(“助教”岗位职责)第十一条 “助教”是指研究生承担本科或研究生课程(包括理论与实践课程),具体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或教师的要求确定。
(“助管”岗位设置原则)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和院系向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提供“助管“需求,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会同人事处、教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根据需求和学校经费和实际需要核定相关工作岗位。
(“助管”岗位职责)第十三条 “助管”是指研究生承担学校有关党政管理部门、 教学教辅单位的辅助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和工作量按设岗单位的要求确定。
(自筹经费“三助”岗位设置原则)第十四条(1)除学校设立研究生“三助”岗位外,各单位(学院)可另设立研究生助管、(学院)助教岗位并提供相应津贴。
(2)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研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题负责人科研项目经费提供。
(3)鼓励我校教师设置助教岗位,所需经费可由课改项目经费或其他个人项目经费提供。
(4)由社会资金设立的研究生资助项目,实施办法由出资者和学校共同商定。
第三章 岗位选聘流程
(上报岗位计划)第十五条 各学院拟设置的大学一年级新生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岗位,应当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在每年5月下旬向研究生院报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
各学院拟设置的实验室助管岗位,应当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5月下旬向实验设备处报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由实验设备处核定后,于当月月末交研究生院。
职能部门拟设置的助管岗位,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在每年5月下旬向研究生院报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进行审核。
各学院拟设置的助研岗位,应当由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5月下旬向科研处报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由科研处核定后,于当月月末交研究生院。
各学院拟设置的助教管岗位,应当由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5月下旬向教务处报送《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由教务处核定后,于当月月末交研究生院。
各学院及学校内设机构拟设置的自筹经费三助岗位,应当在每年5月末前将《四川师范大学研究生“三助”岗位设置计划表》报研究生院备案。
(岗位名额审批)第十六条大学一年级新生辅导员助理原则上按照每75人为一个班的标准配备,艺术类班级人数较小的班级应当比照此标准,2-3个班设立一个(班主任)岗位。由于招生人数增加或减少75人以上的院系,应当于每年9月向研究生院报送增加或减少指标计划。
助教、助研的名额分配按照符合配备条件及工作实际需要的原则审批,但符合条件的教师最多只能配备一名助教和助研(自筹经费的除外)。
助管的名额分配按照学校行政机关的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分配,但原则上不超过上一年度下达的指标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计划指标的应当向研究生院报送增加计划的详细理由。
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于根据各岗位用人方的岗位计划和调整计划,从工作的客观实际需要出发,审批下达岗位聘用名额。
(选聘流程)第十七条 研究生院根据审定的各岗位聘用计划,于每年6月中旬统一发布招聘公告,各用人方根据公告自行组织聘任,于每年6月下旬前将确定选聘的研究生名单报相关单位备案,并在每年8月30日前,将具体岗位聘用学生花名册统一报送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核实并公示后统一报计财处发放津贴。
第四章 岗位管理与考核
(管理与考核机构)第十八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管理与考核,由设岗单位(或岗位提供教师)负责,每学年度一次。
(三助岗位的终止)第十九条 研究生担任“三助”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终止其“ 三助” 工作:(一)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二)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三)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者;(四)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四)其他原因无法继续履行“ 三助” 岗位职责者。
(考核对象)第二十条 全学年担任“助管、助教、助研”的研究生,中途解聘或因其他原因未满一年的三助工作者不进行考评。
(考核要求)第二十一条 (1)对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期间的学习、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全面考评,考评结论应作为续聘和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2)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期间,如果学习表现较差或学业成绩有不合格现象或用人单位工作考评总分低于 60分,不得总评为合格,不得给予“三助”工作奖励。
(3)研究生担任“三助”工作期间因履行职责不当发生工作事故,或用人单位工作考评总分低于80分者,不得总评为优秀。
(4)考评结论为优秀的“三助”工作研究生比例不超过同期参加“三助”工作研究生总数的15%。
(考核流程) 第二十二条(1)参加“三助”工作研究生如实撰写并向聘用单位、培养单位或岗位提供教师上报工作总结,在聘用单位或岗位提供教师组织的考评会上述职,并接受考评。
(2)大学一年级新生辅导员助理(班主任)岗位,应当由学生工作负责人在每年6月上旬向学生工作部报送考核结论,由学生工作部核定后,于6月中旬交研究生院。
实验室助管岗位,应当由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6月上旬向实验设备处报送考核结论,由实验设备处核定后,于6月中旬交研究生院。
职能部门拟设置的助管岗位,应当由部门负责人在每年6月中旬向研究生院报送考核结论。
助研岗位,应当由学院主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6月上旬向科研处报送考核结论,由科研处核定后,于6月中旬交研究生院。
助教岗位,应当由学院主管教学工作的负责人在每年6月上旬向科研处报送考核结论,由科研处核定后,于6月中旬交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汇总审核研究生“三助”工作考评资料信息后公示合格与优秀人员名单,无异议者给予奖励。
(考核结论)第二十三条 考核结论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种。考核合格的,按月给予每月100元的奖励性津贴。对于考评结论为优秀的研究生在此的基础上颁发优秀证书。
研究生“三助”工作总评结论不合格的,不得原岗续聘。
第五章 经费管理与标准
(经费管理)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三助”经费由学校专项经费、科研助研费、教改项目经费、自筹经费等组成。专项经费每年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学校计划财务处负责具体协调、管理学校研究生“三助”工作经费。
(经费标准)第二十五条 “三助”岗位助学金资助标准为:500元/生/月,奖励性津贴100元/生/月。“三助”岗位聘用名单由研究生院报送财务处, 由财务处发放岗位助学金。“三助”岗位助学金每学年按9个月逐月发放;二、七、八月份不发放。
(经费使用原则)第二十六条 不允许任何个人利用公权,私自设立由公务经费提供经费来源并为个人科研、教学提供服务的“三助岗位”。
研究生院
二○一九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