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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笔谈之九: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发展

日期:2013-01-04
来源:《四川师大报》第535期

  编者按:根据中央的总体部署和上级有关部门的统一安排,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是学校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首要的政治任务。为此,我们特别推出“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笔谈专栏,专门刊出我校党员干部撰写的有关学习十八大精神的理论文章,积极营造我校学习宣传贯彻十八大精神不断引向深入的浓厚氛围。

“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笔谈之九

宪政文明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发展

 陈驰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积极借鉴人类政治文明有益成果,绝不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这一论断含义深远,意义重大。

           我国政治文明建设的落脚点在于实行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因为制度比人更靠得住些,它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而最具有上述“四性”特征的莫过于宪政了。可见,依法治国的关键在于依宪治国,政治文明的核心在于宪政文明。那么,何谓宪政文明,它与政治文明的关系如何,它在整个政治文明的建设中究竟起着什么作用,这些都是我们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宪政作为政治文明的核心和灵魂,是政治民主和政治自由的集中体现,是人们关于文明的政治思想、政治制度和政治行为的科学总结和理性安排。文明的现代政治首先表现为文明的宪政——政治文明集中体现为宪政文明,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的晴雨表和保护伞——一国的政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很大程度上反映于宪政文明,并且依赖于宪政文明。正如政治文明是人们改造社会所获得的积极政治成果,是人们关于自由、民主、平等以及人的全面解放等政治价值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实现程度一样,宪政文明则是人们在近代政治文明的基础上,依托现代政治文明关于民主与法治的已有成果,以富含人类尊严和价值的宪法为设计蓝图,通过控制政治权力和保障人权的手段来实现政治文明所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和人的全面解放的政治形态和政治过程。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尤其是近代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宪政本身的发展水平和进步状态的表现。因此,宪政文明的涵义既内涵于政治文明的理念和制度成果之中,又成就于宪政理念和宪政制度的伟大成就之中。具体而言,宪政文明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宪政文明首先表现为宪政观念文明和宪政思想文明。文明的宪政观念和思想是宪政文明的理论前提和价值统率,它是人们关于理想宪政的理论假设和内心确信。宪政观念古代就有了,而系统的宪政思想却是近代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离,导致人们对政治国家的政治权力极端不信任,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来规制容易侵犯人权的政治权力的基础上产生的。宪政理念的确定,是以政治文明的不可抛弃的必要的“恶”为人性基础的。国家等政治组织的产生以及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本来是为了保护人们的基本权利,但有少数掌握公共权力的人总是把手中的权力运用到极至,甚至不惜以权谋私,这与我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相违背的。这就需要宪政来约束政治权力,以保证政治组织和政治权力在规范的条件下,合法的产生、文明的运行。既然宪政理念和思想文明产生的政治缘由是基于对人性恶的假设,以及国家等公共政治组织可能滥用政治权力的控制,那么,宪政理念和思想文明产生的宪政缘由就是基于政治文明对政治权力的控制所要达到的价值理想:对自由的不懈追求和对幸福生活的无限向往。于是人权保障便成了宪政文明的更高的理念价值。总之,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就是人们关于宪政为何而存在,什么样的宪政才是理想的宪政,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要求的宪政应当如何等一系列问题的理论总结和“善”的价值准则。它以现代宪政精神为高度概括,以保障人权和控制权力为表现形式。

  宪政文明的第二层内容就是宪政制度文明,它是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的具体展开和落实,是将思辩的宪政价值转化为较为具体的宪政制度和宪政体制的安排和设计,也是抽象的宪政理念文明向更加具体的宪政行为文明过渡的中介和桥梁。宪政制度文明主要表现为法制文明。制度就是人们行为的尺度,是稳定的、不断重复使用的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规范体系。法律制度则是制约人们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而法制文明就是人们在法制建设中所取得的,经过实践检验是先进的、合理的、合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需要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体制。它是法制建设由低级到高级,从野蛮到进步的发展状态。法制文明包括公众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蔚然成风;立法技术和立法水平较高,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已经建立了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体系;法律设施和法律体制比较完备;执法理念不断创新,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非常文明,能够体现人性化执法等。法制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不仅有利于宪政文明的良性发展,还有利于体现政治文明的制度成果,保障政治文明在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上阔步前进。一切美好的宪政理想和政治文明都必须首先得到法律制度的确认和肯定,把它们固定在具体的制度上,然后通过对制度的遵守和执行,才能变成现实。

  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第三层内容。它是宪政主体在宪政理念文明的指导下,依据文明的宪政制度的要求,实践宪政的行为文明,是宪政观念和思想文明以及宪政制度文明的落实和体现。宪政文明是否实现,政治文明是否真实,最后的检验标准只有一个,即宪政行为是否文明。因为一切宪政理想的美好憧憬和政治制度的精心安排,其目的就是要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使人们的社会行为正当而合法,整个社会关系和谐而有序,从而最终享受幸福的人生。换言之,人的本质就是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一个人的每一个利益都依赖于复杂的社会关系“网”,人们的所有善良愿望和幸福追求只能在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下进行,离开了社会这个“网”或者损害了这个“网”,都是无法实现自身价值的。因此,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关键因素,也是政治文明最终的体现方式。宪政行为文明主要包括社会公众的守法行为文明、国家公务员的管理与服务行为文明以及司法人员的司法与执法行为文明等方面的内容。

  宪政文明的三个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宪政思想文明是宪政文明的灵魂和统率,它规定着宪政文明的价值取向和发展道路,同时又是将政治文明的政治文化和精神转化为法律语言的中介,是政治理念文明在宪法和法律中的表现形式;宪政制度文明是宪政思想文明的物化形式和静态表现,是抽象的宪政理念文明在制度、体制以及国家设施等方面的体现,它是政治制度文明在宪法和法律上的转化形式,也是人们的宪政行为的直接依据。宪政制度文明是整个宪政文明的主体,一国的宪政文明的发达程度往往通过宪政制度文明来反映;宪政行为文明是宪政文明的动态形式,是宪政理念文明的行动与实践,同时又是政治文明得以最后转变为良好的政治秩序的关键因素。宪政行为文明是整个宪政文明乃至政治文明的最终落脚点,宪政文明的动态标志就是看该国的所有公民的宪政行为是否文明。只有宪政思想、宪政制度和宪政行为都得到文明而协调的发展,社会的政治文明才会最终实现。

  宪政文明作为一种政治理念和政治形态,是政治文明发展的辩证的、逻辑的产物。从人类社会政治文明的发展历程来看,宪政文明是政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内涵就是宪政文明。政治文明的发展过程就是宪政理念产生、演变、成熟的历史,政治文明实现的落脚点在于宪政理念与制度的最终实现,宪政文明构成了现代政治文明的核心,并且具体表现为法治文明。今天,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道路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首先就要贯彻依宪治国。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关键就是落实社会主义宪政文明。

  (作者系学校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宣讲团成员、法学院副院长) 

来源:《四川师大报》第535期